宋代紙幣反假:經驗、教訓及啟示(下)

024w.cn 14-12-20 09:29:15 中國集幣在線 發(fā)表評論

本稿刊載于《錢幣》報2014年12月下旬,如需轉載,請務必注明來源于《錢幣》報,轉載于中國集幣在線(http://024w.cn/),謝謝!

 。ǘ┘哟髮卧紙幣的打擊力度,保持對制販假幣犯罪活動的高壓威懾態(tài)勢。
  1、頒行法令嚴懲造偽。通過制定法律,防止和制裁紙幣偽造犯罪活動,保證紙幣的流通信譽,也是宋代紙幣反假的重要措施。官交子發(fā)行之始,官府就擬定了禁止偽造的法令。天禧(1017-1021年)末,知益州薛田、轉運使張若谷提出“若民間偽造,許人陳告,支小錢五百貫,犯人決訖,配銅錢界”的防偽措施○13。熙寧(1068-1077年)初,“立偽造(交子)罪賞如官印文書法”○14。但當時擬定的律條對偽造者處罰較輕,懲治力度較弱,起不到威懾作用,因而造假者日益猖獗。為了打擊偽造者,不得不加大懲處力度,對偽造者處以流配乃至死刑的嚴厲懲罰。崇寧三年(1104年),宋廷“仿川陜路立偽造法”,規(guī)定“通情轉用(偽鈔)并鄰人不告者,皆罪之;私造交子紙者,罪以徒配”○15。到崇寧五年(1106年)發(fā)行小鈔時,已在鈔票上印“偽造鈔已成流三千里,已行用者處斬”的文字。到南宋紹興三十二年(1162年)頒布《禁止偽造會子法》,再次重申,偽造會子“犯人處斬”○16。此后南宋政府又屢次申明嚴處造偽的禁令,皆以紹興三十二年所定禁止偽造會子法律為本,有所增減,但偽造紙幣者處斬的規(guī)定一直保留不變。
  2、重獎知情舉報人員。以重獎方式動員鼓勵知情者舉報,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打假手段。官交子發(fā)行之始,宋廷即規(guī)定告發(fā)偽鈔者賞小錢五百貫。當時益州知州薛田、轉運使張若谷擬定的律條:“若民間偽造,許人陳告,支小錢五百貫”○17。此后逐漸加大獎賞力度。南宋紹興三十二年(1162年)頒布《禁止偽造會子法》,規(guī)定偽造會子“犯人處斬,(舉報者)賞錢一千貫,如不愿支賞,與補進義校尉。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,特與免罪,亦支上件賞錢,或愿補前名目者聽”○18。安徽省東至縣發(fā)現的南宋關子鈔版,其“準敕”版上有“諸色人告獲、捕獲,與補保義郎,不愿補授者賞錢貳萬貫,其犯人家產盡數給告捕人”等內容。據《宋史•職官志》記載,進義校尉、保義郎均為宋代武職官階名稱,后者較前者高四階,而賞錢也由先前的一千貫增加到二萬貫,可見對告捕偽鈔者的賞格進一步提高。為確保舉報立功者獲到應得的獎勵,宋廷也頒布了相應的規(guī)定。如宋孝宗淳熙六年(1179年)十二月十一日“敕告獲偽造會子賞錢,依指揮于所在有管經總制錢內先次支給,官吏非理阻抑者,許經朝省越訴,取旨責罰”○19。此項規(guī)定旨在防止有關官吏刁難因告獲偽鈔而立功應受賞的人,防止他們侵吞或克扣獎金。在這些優(yōu)厚獎賞鼓勵刺激之下,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,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。
  3、加大對失職官吏的責任追究。宋廷明確了官吏、特別是地方官吏對打擊偽鈔犯罪所應承擔的職責,甚至將打擊偽鈔犯罪職責加入了地方官員的官銜名稱中。如宋理宗寶祐年間(1253年-1258年),樞密院文書中就有“武岡軍永和寨巡檢以搜捉銅錢下海出界私鑄銅器、偽造會子、鉟銷錢寶系銜”、“太平寨監(jiān)押作武岡軍太平寨兵馬監(jiān)押兼巡捉私茶鹽礬、私鑄銅器、偽造會子、鉟銷錢寶系銜”、“建昌軍新建縣兩處巡檢仍于銜內系帶兼……私鑄銅錢、偽造會子、鉟銷錢寶”等內容○20。為督促各級官員切實履行打擊偽鈔犯罪的職責,宋廷還加大了對失職官吏的責任追究。如南宋淳熙九年(1182年),任提舉浙東常平的朱熹對原臺州知州唐仲友提出彈劾,指責他包庇縱容偽造楮幣犯罪。結果已升任江西提刑的唐仲友被免職,提升朱熹擔任此職務○21。宋寧宗嘉定二年(1209年)十二月,溫州知州呂友直被罷官、降三級使用,其獲咎原因也是因“縱容偽會”,對偽鈔犯罪打擊不力○22。
  4、宣傳普及防偽知識,提高人們辨別紙幣真?zhèn)蔚哪芰Α伤握苤匾晫垘欧纻沃R的宣傳普及工作,將防偽辨?zhèn)沃R“刊之印文,編之敕令”○23,到處張貼,廣而告知。各地官府也都在錢局中設有辨鈔人,專門幫助民間識別紙幣真假,普及相關知識,提高人們辨別紙幣真?zhèn)蔚哪芰Α?

  三、宋代紙幣防偽治假措施的失誤之處
  兩宋時期,雖然政府始終都非常重視流通紙幣的防偽治假工作,采取了許多積極的措施,并一再加重對偽造紙幣犯罪的刑罰,但有宋一代,偽造紙幣的現象并未能有效禁絕,而且似乎還呈越來越嚴重的狀況。究其原因,根本在于宋王朝統(tǒng)治的日益敗壞,政治腐敗、軍事失敗、經濟衰敗和紙幣發(fā)行無度等都是不可忽視的因素。當外有強敵、內部危機四伏、各種問題堆積如山、國家的統(tǒng)治已難以為繼時,不獨對紙幣發(fā)行流通難以進行有效管理,對于其他各方面的問題也是束手無策的。筆者以為,就采取的紙幣防偽治假措施而言,兩宋政府也存在著以下失誤之處:
  1、沒有認真研究不斷提高紙幣防偽技術水平,而且紙幣防偽性能還有下降的趨勢,對防止偽造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。
  一是印制紙幣用紙質量下降。宋代紙幣原以官府制造的川紙作為印鈔專用紙,一般人難以仿冒。但南宋以后,因紙幣發(fā)行數量大增,印鈔用的川紙抄造不及,于是開始委托民間紙局制造印鈔紙。如南宋東南會子用紙,紹興三十年(1260年)“委徽州創(chuàng)樣撩造紙五十萬”○24。此后還委托京師臨安府(今浙江杭州)、福建安溪縣等地民間造紙局制造印鈔紙。到嘉熙年間(1237—1240年),宋廷籌備印造十八界會子,因鈔紙不足,除遣官置局抄造外,還命令隨紙局“所在州軍任責撩紙”○25。民間抄造的印鈔紙本已容易仿造,如此臨時匆忙造出的紙,其質量更不會很高的,“昔取紙于蜀,獨可辨認。今新局造楮,真贗莫辨矣”○26。印鈔專用紙質量的下降,為偽鈔犯罪大開了方便之門,偽鈔怎能不大量出現?《宋史•食貨下三》記載更加詳細:“大抵前之二界,盡用川紙,物料既精,工制不茍,民欲為偽,尚或難之。迨十七界之更印,已雜用川、杜之紙,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!辈⒏锌弧凹埣瓤梢宰栽欤瑑r且五倍于前,故昔之為偽者難,今之為偽者易,人心循利,甚于畏法,況利可立致,而刑未即加乎!”
  二是印制紙幣鈔版質量下降。宋代紙幣初期均使用銅質鈔版印制,因為銅材較為貴重難得,而且在銅版上雕刻復雜的文字圖案需要很高的專業(yè)技能,非一般造偽者所能,對防止偽造發(fā)揮了積極地作用。但南宋后期發(fā)行關子時,已開始使用鉛質鈔版印刷。1983年安徽省東至縣發(fā)現的南宋關子鈔版即為鉛質鈔版,雖然有學者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,但從該鈔版的版式、文字、圖案等方面內容進行分析研究,發(fā)現其基本符合史籍記載,應為南宋文物。鉛是一種質地柔軟的重金屬,硬度非常低,便于雕刻加工,更重要的是鉛金屬在自然界中儲量很大,容易獲取。使用鉛質鈔版印刷紙幣,降低了印制技術水平,削弱了紙幣鈔版的防偽性能,又為不法之徒開展制造偽鈔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。
  三是拖延換界,紙幣流通使用期限越來越長。自北宋私交子產生起,宋代紙幣都實行分界流通使用的制度,每種紙幣均有流通使用年限的規(guī)定,一般為二、三年一界。但北宋中后期開始,流通紙幣換界時間常被拖延,紙幣流通使用期限越來越長,最后變成了無限期流通使用。如宋神宗熙寧四年(1071年)詔令“更造(交子)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,以償二十三界之數”○27,以致出現了第二十三界、二十四界和二十五界交子并行流通的情形,交子流通時間延長為六年。此后每界交子流通時間,均延長為六年。南宋乾道二年(1166年)發(fā)行兩淮交子時,流通“不限以年”○28。到淳祐八年(1248年)宋廷又詔令第十七界、十八界會子永遠行用,不再予以兌換,成為了可以無限期流通的紙幣。紙幣定期換界使用,不僅可以控制流通中紙幣的數量,而且是很好的防止偽造、維持紙幣信譽的一種手段。紙幣流通使用期限越來越長,甚至最后取消了紙幣換界流通使用的規(guī)定,紙幣圖案文字多年不變,紙幣防偽性能大大下降,并且換界時檢驗真?zhèn)问绽U偽鈔的防偽措施也已難以實行,更使不法之徒可以放心大膽地制造、使用偽鈔,偽鈔犯罪怎能不會越來越猖獗呢?
  2、執(zhí)法不嚴,打擊偽鈔法令沒有得到嚴格地貫徹落實。
  宋代重視對偽造紙幣犯罪活動的打擊,加強了禁偽立法。初期擬定的律條對偽造者處罰較輕,收效甚微,后來不斷加大了懲處力度,對偽造者處以死刑的嚴厲懲罰。但即便如此,為何依然起不到威懾作用,偽鈔犯罪活動仍日益猖獗呢?筆者以為,執(zhí)法不嚴,打擊偽鈔法令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落實是一個重要的原因。下面引述史籍所載宋代三起假鈔案子的處理結果為例,說明宋代盡管一再聲稱要嚴辦偽鈔犯罪,但一旦案發(fā),卻又不能依法辦理。例一,《宋會要輯稿》刑法六之三七記載,南宋孝宗時一位叫薛千虎的中級武官,用錫板印制假鈔,后來被大理寺發(fā)現并逮捕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“當重杖虎死 。以千虎嘗立戰(zhàn)功,特貸之”。孝宗乾道七年(1171年)“正月二十一日詔:武翼郎、閤門祗候、建康府屯駐官薛千虎特貸命,追毀出身以來文字,除名勒停,送連州編管”。例二,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一九、二二記載,臺州知州唐仲友威逼利誘假鈔犯蔣輝,為他雕刻了新幣鈔版,并偽造了花押和印章,然后伙同多人偽造了2600多張假幣。淳熙九年(1182年),朱熹對唐仲友提出了彈劾,結果按律當斬的偽造紙幣主謀唐仲友僅被免職了事,而蔣輝等人也“盡行釋放”。例三,南宋羅大經《鶴林玉露》甲集卷四《制置用武臣》記載,公元1230年前后,原紅襖起義軍領袖李全割據山東,動員自己的軍隊狂印假鈔,并持假鈔在臨近省份購買糧食和軍火,“人莫能辨”,造成江南物價飛漲。值得注意的是,這三件假鈔案的主角都沒有被判處死刑。李全手握重兵,朝廷奈何不了他;唐仲友的姻親是當朝宰相王淮,有高官庇護,官府殺不了他;薛千虎曾經立有戰(zhàn)功,可以以戰(zhàn)功抵罪,也不用受死!皞卧煺咚谟兄,及其敗獲,又未嘗正治其誅,故(會子)行用愈輕”○29!端螘嫺濉沸谭ǘ凰奈逡灿小敖駛卧煊薪,刊之印文,編之敕令,非不嚴具,而愚民無知,抵冒自若。意者朝廷過于仁厚,前后犯禁之人,未必盡論如法”的記載。王邁《臞軒集》卷一《乙未館職策》亦云,偽造紙幣“一有敗露,納賄求免,不曰字畫之不盡摹,則曰貫鎍不盡類,法當重戮,僅從末減,似此姑息,何以戢奸”?梢妶(zhí)法不嚴不是個別的現象,法律的嚴肅性蕩然無存,如何能讓普通百姓信服遵守,又如何能令犯罪分子忌憚畏懼呢?相反,只會更加鼓勵了犯罪分子“踴躍”犯法,紙幣偽造犯罪活動當然越來越嚴重了。
  四、幾點啟示
  兩宋時期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——交子。交子原為四川成都富戶私下發(fā)行,至宋仁宗天圣元年(1023年)始決定將交子收歸官辦。此后二百五十多年間,兩宋政府又先后發(fā)行了錢引、小鈔、會子、關子等多種紙幣。自從紙幣出現以來,不法之徒制造假紙幣的犯罪活動也就隨之出現。兩宋政府積極采取了各種形式的防偽治假措施,嚴格選用鈔紙,增加防偽標識,改進印刷技術,不斷提高紙幣的防偽性能,增加紙幣偽造的難度;加大對偽造紙幣犯罪的打擊力度,保持對制販假幣犯罪活動的高壓威懾態(tài)勢。其中不少措施直至今日仍為世界各國貨幣發(fā)行管理部門所沿用?疾煅芯克未垘诺姆纻沃渭俅胧,汲取其經驗和教訓,對做好當今的貨幣防偽治假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。
  1、要持續(xù)不斷地探索貨幣防偽的新辦法,升級貨幣的防偽性能,不斷提高流通貨幣防偽技術水平。我國貨幣印制工作起步較晚,雖然在人民幣的設計、制版、印刷等方面投入了相當大的設備和技術力量,印制工藝和水平不斷提高,但不可否認,人民幣的設計印制防偽方面,諸如油墨、線條、水印、熒光纖維、安全線等防偽技術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仍有不少差距。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(fā)展,原來認為高尖端的貨幣防偽技術很快就會“落伍”,失去其防偽功能。因此要高度重視防偽技術的更新升級工作,建立專門的研發(fā)隊伍,加強人民幣防偽技術的研發(fā),持續(xù)不斷地研究尋找貨幣防偽的新辦法,在造紙、油墨等方面采用更先進的工藝和技術,提高人民幣印制質量和防偽性能。對印鈔用紙必須嚴加監(jiān)管,抓好紙張制造的源頭管理。加強對防偽技術的保密管理工作,將掌握防偽核心技術的人員由國家包養(yǎng)和監(jiān)控起來,嚴密防止防偽核心技術外泄,延長防偽技術的使用壽命。要借鑒宋代紙幣定期換界使用的經驗,每隔5—6年就推出一套新版貨幣,更新采用最新的防偽技術,不斷增加貨幣偽造的難度,不給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機。
  2、要嚴厲打擊偽造貨幣不法犯罪活動。新中國成立以來,重視對偽造貨幣犯罪活動的打擊,建立完善了反假貨幣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。但總體感覺現行反假貨幣立法相對滯后,法律法規(guī)對偽造、販賣、使用假幣者的量刑標準相對偏低,懲治力度較弱,打擊效果不明顯。如我國法律沒有明確使用一張假幣就是犯罪行為,形成居民收藏假幣、假幣在居民中流轉的局面。不斷加大對偽造貨幣不法犯罪活動的懲處力度,增強對假幣犯罪分子的威懾力。對假幣犯罪活動的打擊應與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一樣對待,比照現行毒品犯罪案件中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(即對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,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判處死刑),可以考慮對偽造、販賣、使用假貨幣金額相當于鴉片1千克以上或海洛因50克以上的犯罪分子處以死刑。還要嚴格執(zhí)法,不徇私情,堅決將反假貨幣各項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貫徹落實到位,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,徹底斷絕假幣犯罪者的僥幸心理,增強國家法定貨幣的信譽。
  3、要加強反假貨幣宣傳,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反假意識和識別真?zhèn)文芰ΑT谥匾晜鹘y(tǒng)反假貨幣宣傳方式的同時,應不斷探索創(chuàng)新反假貨幣宣傳方式,可通過互聯(lián)網、微博、微信等新媒體傳播人民幣的反假和防偽知識,加強反假、防假和打假的力度,并實現反假貨幣宣傳常態(tài)化,注重發(fā)揮社會力量,形成群眾性的反假貨幣群防群治網絡,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反假意識和識別真?zhèn)文芰Α?

注釋:
○13李攸:《宋朝事實》卷一五《財用》,叢書集成本。
○14《宋史》食貨下三。
○15《宋史》食貨下三。
○16馬端臨:《文獻通考》卷九《錢幣考》,商務萬有文庫十通本。
○17李攸:《宋朝事實》卷一五《財用》,叢書集成本。
○18馬端臨:《文獻通考》卷九《錢幣考》,商務萬有文庫十通本。
○19謝深甫等: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卷二九《鉟鑿錢寶》,中國書店“海王村古籍叢刊”影印本。
○20解縉等:《永樂大典》卷一四六二二《吏部條法》,中華書局影印本。
○21朱熹: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二二《辭免進職奏狀》,四部叢刊本。
○22徐松等輯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七五,中華書局影印本。
○23《宋會要輯稿》刑法二之一四五。
○24洪邁:《容齋隨筆》之《容齋三筆》卷十四《官會折閱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出版。
○25《續(xù)文獻通考•錢幣考》。
○26王邁:《臞軒集》卷一《乙未館職策》,四庫珍本初集本。
○27李燾:《續(xù)資治通鑒長編》卷二二○熙寧四年二月條,中華書局點校本。
○28《宋史》食貨下三。
○29洪邁:《容齋隨筆》之《容齋三筆》卷十四《官會折閱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出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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